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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主修 |
輔系 |
學分學程(含微學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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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標準 |
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名次於該班前百分之三十;並符合各學系修讀雙主修規定條件者。 |
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八十分以上,並符合各學系修讀輔系規定條件。 |
各學程設置單位核准即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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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課規定 |
學生修滿主修學系規定最低畢業科目學分,及另一主修學系全部專業(門)必修科目。 |
學生至少應選修輔系規定之專業(門)必修科目二十(含)學分以上。 |
學生應修讀該學程所規畫課程至少十二學分。其中應修科目至少有六學分不屬於主修、雙主修或輔系之必修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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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書形式 |
加註於學位證書、 歷年成績單及其他學籍證明文件;含雙學位。 |
加註於學位證書、 歷年成績單及其他學籍證明文件;不授予學位。 |
修畢學程者,由學程設置單位發給學程證明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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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時間 |
於每學期辦理,依教務單位公告時間為準。 |
於每學期辦理,依教務單位公告時間為準。 |
每學期結束前至學程設置單位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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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單位 |
教務處註冊課務組 |
教務處註冊課務組 |
學程設置單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