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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動).手冊用-減免標準

減免類別

應繳證件

發放標準

備註

給恤期內

軍公教人員遺族子女

1.軍公教遺族申請就學費用優待,應檢具國防部、銓敘部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發之卹亡給與令、撫卹令、年撫卹金證書或核定函等,依學校規定期限辦理申請手續。◎備上述證明文件,(檢視正本、留存影本)。
2.學生之木質印章乙枚(初次辦理者)。
3.軍公教遺族就學優待申請書。(初次辦理者)。
4.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乙份(含記事)。

依實際徵收之學雜費
(夜間上課班為學分學雜費)減免全額、半額(撫卹期內)或定額(撫卹期滿)

1.卹內軍公教遺族分:因公死亡(全公費)因病死亡或意外死亡(半公費)
2.卹滿軍公教遺族:撫卹期滿及領受一次撫卹金之遺族。
3.事業機構遺族請勿申請,持榮民傷殘撫卹令及撫慰金證書者不得減免。
4.證件未登載申請優待學生姓名者無效,請學生逕向銓敘部、教育行政主管機關或國防部後備指揮部申請核發領受撫卹金之相關證明。

給恤期滿

軍公教人員遺族子女

身心障礙學生

1.身心障礙生手冊或鑑輔會證明文件(檢視正本、留存影本)。
2.身心障礙人士手冊(檢視正本、留存影本)。
3.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乙份(含記事) 。
4.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排富條款說明)申請表。

重度:學雜費全免。
中度:學雜費減免70%。
輕度:學雜費減免40%。

1.持有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手冊。
2.若學生與身心障礙人士之戶籍不同者,請繳交兩戶證明文件。
本項減免教育部申辦截止時間較早,請務必遵守學校交件時間,以免自身權益受損(需繳納全額學雜費)。

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現役軍人子女

1.家長在職服務相關證明文件或在營服役證明(檢視正本、留存本)。
2.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乙份(含記事)。

學費減免30%。

軍、眷屬身分證上註明服務單位、兵籍號碼及年度身分校正章.。
(不得同時申請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請擇一申辦)

低收入戶學生

1.低收入戶證明(備註欄格式內須註明減免學生之姓名)。
2.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乙份(含記事) 。

學雜費全免。

低收入戶資格申請證明請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洽詢。
(約需兩個月辦理請盡早申辦)

中低收入戶學生

1.中低收入戶證明(備註欄格式內須註明減免學生之姓名)。
2.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乙份(含記事) 。

學雜費減免60%。

中低收入戶資格申請證明請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洽詢。
(約需兩個月辦理請盡早申辦)

原住民學生

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乙份(含記事) ,須有
「平地原住民」或「山地原住民」之註記。

固定數額方式辦理。

須註明族籍。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或孫子女

1.戶籍所在地之縣(市)政府所發特殊境遇家庭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證明公文。
2.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乙份(含記事) 。

學雜費減免60%。

以當年度證明為限。(約需兩個月辦理請及早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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