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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基於學生教育、成效評量、就業調查、學生事務管理、校務行政管理、校務研究、各項統計調查與分析、畢(結)業學生流向調查與校友服務,以及本校依法設立之法定義務作業使用等目的,依誠實及信用方法蒐集您個人資料。依據個資法第八條規定,本校向當事人蒐集個人資料時,得告知當事人相關事項,以此特定本聲明書。為了保障您的權益,請務必詳讀本聲明書內容,以助您瞭解本校如何蒐集、處理及利用您個人資料。

一、蒐集、處理及利用之目的:

依據法務部頒布《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本校蒐集您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如下:001 人身保險、003 入出國及移民、012 公共衛生或傳染病防治、032 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農民保險、國民年金保險或其他社會保險、036 存款與匯款、042 兵役、替代役行政、047 兩岸暨港澳事務、063 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069 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109 教育或訓練行政、110 產學合作、114 勞工行政、116 場所進出安全管理、118 智慧財產權、光碟管理、其他相關行政、120 稅務行政、129 會計與相關服務、130 會議管理、135 資(通)訊服務、136 資(通)訊與資料庫管理、137 資通安全與管理、 142運動、競技活動、145僱用與服務管理、146圖書館、出版品管理、156衛生行政、157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158學生(員)(含畢、結業生)資料管理、159學術研究、 168 護照、簽證及文件證明處理、169 體育行政。其他包括在學期間之學籍、註冊(含就學貸款與學雜費減免)、課務(含考試、評量、操行與成績)、輔導、獎學金、助學金、學產基金、急難救助、緊急事件處理與聯繫、學生保險、申訴與意見反應、車輛通行管理、住宿管理、校園遺失物管理、社團活動、各項典禮與活動、郵件管理、工讀實習、場地(館)借用與管理、圖書與讀者管理、教具借用管理、資通訊服務、資通安全管理、資料庫管理與其他當事人權益等合於本校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二、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個人資料類別:

依據法務部頒布《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本校個資蒐集、處理及利用之類別如下:C001 辨識個人者、C002 辨識財務者、C003 政府資料中之辨識者、C011 個人描述、 C012 身體描述、C013 習慣、C014 個性、C021 家庭情形、C023 家庭其他成員之細節、C024 其他社會關係、C031 住家及設施、C033 移民情形、C034 旅行及其他遷徙細節、C038 職業、C040 意外或其他事故及有關情形、C051 學校紀錄、C052 資格或技術、C057 學生(員)、應考人紀錄、C064 工作經驗、C065 工作、差勤紀錄、C066 健康與安全紀錄、C068 薪資與預扣款、 C070工作管理之細節、C071工作之評估細節、C072受訓紀錄、C088 保險細節、C111 健康紀錄、C120 宗教信仰、C132 未分類之資料。

三、個人資料蒐集之方式本校透過書面、數位等合法方式直接或間接取得個人資料,如:各管道錄取生招生資料、入學新生網路填寫學生基本資料 / 學籍記載表,以及書面繳交證件黏貼表等。

四、個資處理及利用:

(1)期間:個資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依相關法律、法令或契約規定之保存年限或本校因執行教育、訓練、研究、校務行政、輔導、學生資料管理、財產管理相關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

(2)地區:本國及與本校有業務往來之國內外機構營業處所所在地。

(3)對象:本校教學行政相關業務人員、本校校友會、系友會或職涯發展暨校友服務組使用、境內(外)其他往來學校、保險公司、往來金融機構、產學合作廠商、學生實習廠商、醫療健檢機構、依法有調查權機關、主管行政機關。

(4)方式:1. 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方式,依誠實及信用方法利用。

               2. 符合個資法第 20 條規定之利用。

五、個資當事人得依個資法第 10 條或第 11 條第 1 項至第 4 項規定向本校請求查詢、閱覽、製給複製本、補充或更正、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個資當事人行使上述權利時,須填具申請表並檢具身分證明文件向本校提出申請。若委託他人辦理,須另出具委託書並同時提供受託人身份證明文件以供核對。受理單位應於規定時間內為准駁之決定,並應將其原因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前項停止蒐集、處理、利用或刪除個人資料之請求,不得妨礙蒐集機關或第三人之重大利益。

六、個資當事人應確認提供之個人資料,均為正確、最新及完整;若個人資料有任何異動需變更者,個資當事人應至本校資訊系統更正,或是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交本校辦理更正。如未提供真實、正確及完整之個人資料,將會損及個資當事人於本校之各項權益。您可以選擇拒絕向本校提供個人資料,但您可能因此喪失您的相關權益。

七、本校各項通知(如學籍、成績、出缺席與課業預警通知、催繳通知、體檢、住宿資料或其他重要校務資訊與活動等)之被通知人,未滿二十歲者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亦可進行查詢。若滿二十歲,且擬申請變更被通知人為您本人或僅限本人進行查詢,請向本校教務處註冊課務組提出申請。

八、為確保個資當事人權益,學生於畢(結)業離校前,需至本校職涯發展暨校友服務組填寫「畢業生個人資料使用授權同意書」,同意本校運用您個人之基本資料(包括: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字號、居住所地址、各類電信電話號碼、電子郵件信箱、照片暨電子檔、聯絡人資訊以及其它可辨識您個人之資料等)於調查畢業生流向、辦理教育、就業輔導服務及校務宣導等相關工作。

九、本聲明書如有未盡事宜,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辦理。

十、本聲明書之解釋與適用,以及本聲明書有關之爭議,均應依照中華民國法律予以處理,並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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